最近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,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回答記者提問時透露,開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,將總體考慮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、完善司法責任制、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、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4項改革。根據中央關於重大改革事項先行試點的要求,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,就這4項改革,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決定,在東、中、西部選擇上海、廣東、吉林、湖北、海南、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,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積累經驗。
  長期以來,我國司法人員和地方法院、檢察院經費按行政區域實行分級管理、分級負擔的體制,不利於排除地方不當干預。十八屆三中全會《決定》提出,改革司法管理體制,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、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。這項改革舉措,對於確保法院、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、檢察權,具有深遠意義。
 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指出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《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》和《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》,對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。《改革框架意見》明確了試點地區省級統管的改革路徑。對人的統一管理,主要是建立法官、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、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。對財物的統一管理,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、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。地方各級法院、檢察院經費上收省級統一管理時,要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,使各地辦公經費、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於現有水平,為辦公、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。
  這位負責人表示,省級統管是對司法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,情況複雜,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,進行試點,積累經驗後再逐步推開。《上海改革方案》對如何建立統一管理機製做了具體安排,在市級組建法官、檢察官遴選、懲戒委員會,並建立統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經費、資產的保障機制。編輯:王銳  (原標題: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管廣東等六省市先行試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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